
No Comments
[vc_row][vc_column][vc_column_text]
第59/2020/QH14号企业法的关键重点
- 2020年6月17日,国会通过第59/2020/QH14号企业法(以下简称“2020企业法”)
- 2020企业法在2021年1月1日生效
《 2020企业法》共10章218条,其重要修正如下:
-
- 明确行政手续规定,包括电子企业登记办理、废止企业公章登记手续以及通报企业管理者变更信息;
- 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-包括法定代表人、以资产方式出资的到位期限、普通股的权利以及监事会的成立;
- 提供无表决权的存托凭证定义及债券发行规定;
- 扩大国有企业的定义;
- 个体户单独立法;
- 企业重组。
I. 行政手续:
线上办理企业登记(第 26条)
- 提供透过电子平台网站办理企业登记的详细指引。企业可上传电子版文件(近期亦未要求再提交纸本文件)以办理企业登记。
企业公章(第43条)
- 提供公司按《电子交易法》的使用电子公章的指引, 删除原规定在正式使用公章前必须登记公章样本的 规定。
- 公章类型、数量、型式及内容可由企业及其分支、代表处或办事处自行决定选用。
II.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
法定代表人(第12条)
- 若企业章程未明确规定每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权利,则视同每位法定代表人均为企业对第三方的法定代表,应按民事法及相关法规与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以资产形式出资(第 47、75、113条)
- 以资产形式出资的到位期限不包含资产运输、进口或执行行政程序以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时间。
普通股东的权利(第115条)
- 调整持股下限从10%降到5%,删除股东行使重要权利时(如查阅企业信息及召开股东大会)必须满足连续持股期间的要求。
企业治理架构(第54、79、137条)
- 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成立监事会的规定,但单一成员或二人以上责任有限国有企业或其子公司者除外。
III. 资金流动
股份种类(第114条)
- 《2020企业法》首次引入无表决权存托凭证的概念,除了无表决权以外,其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益义务相同。
债券发行(第46、74、128、129条)
- 正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按《企业法》及相关法规发行债券;
- 新增非公开股份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规定。
IV. 国有企业
国有企业的定义(第4条及第88条)
- 国有企业的定义为过半章程资金或有表决权的股份由国家政府持有。
V. 个体户
登记与营运(第217条)
- 个体户非属《2020企业法》的规范范围。政府将针对个体户的登记和运营单独立法。
VI. 企业重组
参照《反垄断法》(第200条及第201条)
- 《2020企业法》无指定要求企业应在并购前提报的情况,亦无载明禁止企业并购的案例,而是参照《反垄断法》,规定企业应确保并购后的竞争合规。
私人企业的转型(第205条)
- 私人企业(自然人持有的企业)不得转型为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。
企业重组后的权利义务(第198 – 205条)
- 新法强调重组后的新设立公司、分立公司、被合并公司及转型后公司应继承的全部法律义务、权利及利益。
[/vc_column_text][/vc_column][/vc_row]
Categories: 注册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