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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8/2020/ND-CP议定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,补充更改第20/2017ND-CP议定第八条第三款
第20/2017ND-CP议定,旧规定:
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的总利息支出限额不得高于20%之总毛利加利息支出,待摊折耗费用
第68/2020/ND-CP议定,新规定:
1. 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给予扣除的总利息支出限额(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及借款利息收入后)不得高于30%之总毛利加利息支出(扣除存款利息收入及借款利息收入后),待摊折耗费用。
2. 不予扣除的利息支出,给予转移到下期计算应纳税所得若当期的利息支出少于本文第1项规定的限额。利息支出转移期限不得高于5年自利息支出发生不予扣除年之明年算起
3. 对于2017年,2018年的会计年度,符合第20/2017ND-CP议定,第八条,第三款条件的纳税人,允许适用第68/2020/ND-CP,第一条,具体如下:
- a) 允许纳税人补充申报2017,2018年企业所得税结算表,来从新计算利息支出和应纳相应税额(若有),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管辖的税务机关
- b) 若纳税人多缴的企业所得税额(包含滞纳金相应,若有)就在下期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不超过5年,自2020年算起
- c) 若有职能机关检查清查,纳税人要跟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提出从新计算要缴纳的税额,滞纳金来抵扣应缴的税额按b点规定。若已受税务行政处罚或按上诉程序解决,就不得更改罚款。
- d) 颁发新的01表格关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信息,符合第68/2020/ND-CP议定,代替第20/2017ND-CP议定的01表格
4. 第68/2020/ND-CP议定不适用的各种贷款:信贷组织,保险经营组织,正式发展挽助贷款,执行国家目的贷款,国家的执行社会福利活动项目贷款
生效时间:
本议定自签署日2020年06月24有效力执行,适用于2019年计算应纳所得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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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tegories: 企业所得税